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自2013年以来,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的要求,为规范,提试质量,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水平,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理论考试机试化的要求,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机考化平台,实现统一考试库,统一考试管理软件、统一在线考试软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分级实施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令第248号),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实施,发证项目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考核(含取证、增项、补证、复审等)由各市局负责。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或者)所在地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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