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1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主1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1法通则》)百一十七条规定:“侵1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2、可修复、暂时性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可修复、暂时性的房屋质量缺陷在修复施工期间或修复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
(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
价差法
价差法是指求取类似的无质量缺陷的房屋和有质量缺陷房屋的市场价值之差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公式为:
V=V1-V2
式中 V——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
V1——类似的无质量缺陷房屋的市场价值;
V2——类似的有质量缺陷房屋的市场价值。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房屋市场价值易于收集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评估。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一、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部分的各个项目完好或损坏程度进行评定。
1、结构组成部分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和楼地面;
2、装修组成部分为: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顶棚和细木装修;
3、设备组成部分为:水卫、电照等。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
1、完好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完好房:
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
2)装修、设备部分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的标准,其余符合完好标准。
如何理解“附属物价值”?
所谓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一定用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种用途,且对于房屋来说是一种升值:(3)能计算其价值;(4)具有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是否是按照上述流程、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进行选定的。如果不合理,例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首先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而是直接抽签选定的,则此流程不合法,应当向征收方提出,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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