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保代理,劳务派遣,办理南京社保,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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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沈某于2019年9月17日进入甲公司,工资35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沈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5月27日。沈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沈某在职期间,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支付沈某2019年10月17日到2020年5月2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沈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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