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明确发证分级范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发证项目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明确对库和的管理
1.省局负责制定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统一审核确定氧舱等作业人员较少项目的;负责在省局网站统筹公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备选库;负责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理论库,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操考试要求。推动实操考试逐步向模拟化考试发展。
2.市局负责审核、验收、推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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