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多久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工伤后的伤残鉴定没有具体的申请时间要求,只需要在工伤伤情稳定后,一年内提出鉴定申请(因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需要在这期间鉴定,才能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6)眶壁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经牵引、固定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2)十二指肠修补术;42)修补术后;
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会视伤情程度从医卫生组织专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誉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组成专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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