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预布设样点省级校核样点布设任务单位完成样品预布设与初步校核后,连同工作底图与样点布设信息拷贝给各省级土壤普查办,各省级土壤普查办组织与相关县级人员,以地块利用代表性、距离村庄道路等远近、交通通达情况、遥感影像(如天地图)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样点的人工校核,提高布设样点的代表性与合理性,并校核各样点类型及其样品类型、取样量、寄送制样单位(含样品库储存样品)等任务信息。
各省校验后的样点位置与信息,需上报土壤普查办与样点布设任务单位,作为各省样点编码、样品编码等普查任务的基础。
4.2.3样点编码预布设的每一样点,实行“一点”制度,赋予一个16位的样点编码,即县级行政区域代码6位+土地利用类型4位+样品类别1位+序号5位(00001…)。
编码-6位为县级的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含前2位的省级编码。
编码第7-10位为国土三调土地利用类型编码,第7-8位为土地利用类型的一级分类编码,第9-10位为土地利用类型的二级分类编码。
编码1位为样品类别,表层样为0;剖面样由上及下,发生层为1,第二发生层为2,第三发生层为3,第四发生层为4,第五发生层为5,第六发生层为6。
编码2-16位为县级样点顺序码,由普查工作平台生成该顺序码。
布设样点。在土壤三普工作底图上,根据地形地貌、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和种植制度等划分出差异化样点区域,参考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布点、森林资源清查固定样地等,在样点区域上布设土壤采样点;根据主要土种(土属)的典型区域布设剖面样点。并与其他已完成的各专项调查工作衔接,保障相关调查采样点的统一性。样点样品实行“一点”,作为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成果汇总分析等普查工作信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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