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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舌尖上的罪恶|香料粉中加罂粟,香料店老板获刑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未来。作为食品生产、销售者,更要守住底线,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罂粟壳系国务院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制定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之一,食品经营者对于添加罂粟壳制作的香料粉的食用效果及危害性,应当具有相应的认知程度。被告人邹某销售掺有罂粟壳的香料粉,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2018年以来,本院共判决类似案件三起,有力净化了本县食品市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被告人邹某在新化县上梅镇城南市场经营一南杂店,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2017年12月28日下午6时许,新化县公安局梅苑派出所民警在配合新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餐馆进行执法检查时,从李某用于销售的辣油汤、香料粉中检出罂粟碱成分。李某证明其所用香料粉系从被告人邹某店内所购,并带领民警与执法人员来到被告人邹某的南杂店,民警与执法人员现场对被告人邹某店内待销售的香料粉进行检测,从中检出罂粟碱成分。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邹某未销售的含有罂粟碱成分的香料粉依法予以扣押、称量,并对被告人邹某及李某处查获的香料粉进行取样以送检鉴定。经称量,香料粉重3470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从被告人邹某及李某处扣押的香料粉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非食用物质成分。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罂粟壳系国务院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制定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之一,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日期: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