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陕西省很多人还不知道非法采砂的标准。下面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开采,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采矿许可证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者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产除外);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期间擅自采矿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无采矿许可证采矿”。
破坏矿产资源造成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实后认定。
以上解释了陕西省非法采砂案件的立案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系边肖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