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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

   日期:2023-06-28     浏览:22    评论:0    
核心提示: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还不知道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任务的人,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

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还不知道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任务的人,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限制执行任务的人员的职权范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业介绍所确实有一些不同于委托代理的特征,比如职业介绍所的代理人是委托人的职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受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不如说是受劳动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职业代理相对稳定。除非代理人工作变动,否则不能剥夺其代理权。但是,职业代理具有委托代理的本质特征,即它是委托人单方授权的结果。虽然其授权形式各有特点,但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以上解释了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系边肖进行更正。

原文链接:http://www.8178.org/news/show-10172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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