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还不知道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下面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解释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系边肖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