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海泉基金存在以下行为:
一、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海泉基金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海泉基金存在以下行为:
一、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海泉基金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