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近日,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聚焦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标准不清不细、缺少豁免安排等问题,明确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适用标准和豁免情形,补齐制度短板,有利于市场稳健运行。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飘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特定短线交易监管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约束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