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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从事网络旅游服务核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日期:2022-05-31     来源:18810029235    作者:北京正德祥企业策划事务所    浏览:13    评论:0    
核心提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从事网络旅游服务核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实施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条例》《北京市旅游条例》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从事网络旅游服务核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实施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条例》


《北京市旅游条例》

一、总 则


二、 旅游规划和促进


三、旅游公共服务


四、旅游经营


五、旅行社和导游


六、景 区


七、 旅游客运


八、 旅游购物


九、网络旅游服务


十、 一 日 游


十一、 民 宿


十二、 旅游监督管理


十三、法律责任


十四、 附 则


北京市从事网络旅游服务审批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内容: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旅行社经营资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允许旅行社通过平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经营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十条 旅游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赔偿。


第五十一条 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市旅游行政部门、网信部门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应当责令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


北京从事网络旅游服务是旅行社或者登记注册的旅游公司须先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上飞猪,美团,携程等旅游服务平台。


北京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区域: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西城区,东城区,大兴区,顺义区,房山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延庆区,密云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

原文链接:http://www.8178.org/news/show-1482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从事网络旅游服务核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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