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审查通则2010版
二、生产场所核查
2.3 库房要求
2.3.1.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2.3.2.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等物品。
2.4 生产设备
2.4.1.申请人必须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2.4.2.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2.4.3.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检验设备、
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设施,出厂检验设备设施的性能、准确度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有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8 给水排水
8.1 一般规定
8.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工艺给排水系统,从设计、施工到生产运行应有可靠的验证。
8.1.2 暴露在Ⅰ~ Ⅲ级洁净区内的给水管道应为不锈钢管。
8.1.3 洁净用房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 洁净用房内管道宜暗装。
8.1.4 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并不得对洁净用房造成污染。
8.1.5 管道穿过洁净用房墙壁、楼板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8.2.5 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附加水量为使用水量的 30%~。
2.干管流速为 1.5~3m/s。
3.不循环的支管长度应尽量短,其长度不大于 6倍管径。
4.供水干管上应设有清洗口。
5.管道系统各组成部分必须密封,不得有渗气现象。
8.2.6 纯化水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使用点。
2.储罐和输送系统,应有在位清洗和消毒措施,储罐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过滤器。
3.给水管路应采用内壁抛光的不锈钢管或无污染的给水塑料管,需满足食品级管材标准(含工艺管路、储罐)。
4.制水设备、输送管道和储罐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纯化水等生产用水应在制备、储存和分配过程中,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对在生产
过程中使用的管道,储罐和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消毒应采用无毒、无残
留、无污染的消毒剂。
5. 纯化水在制备、储存和分配过程中,严格控制系统温度(指导值小于 22℃) ,避免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8.2.7 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用房的给水管,应采用不锈钢管或给水塑料管。
2.洁净用房纯水管道的管材必须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根据需要可选择不锈钢管或无毒给水塑料管等管材。
3.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
8.2.8 对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包装的循环冷却水,必须定期进行微生物检测或控制水中残留量。
8.2.9 纯水和冷却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制水管路应以颜分。
8.2.10洁净厂房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
GB 50687-20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10.4 对空调净化设备管理的要求
10.4.1 不应采用有化学刺激、致癌因素的局部净化设备。
10.4.2 空气净化系统应早于生产开机半小时运行。
10.4.3 洁净用房回风口格栅应保持清洁,确定适当更换时间。
10.4.4 新风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新风过滤装置应安在进风口处,宜采用更换方便、更换周期长的节能型过滤装置。
10.4.5 当无压差表提示阻力状态时,应按表 10.4.5 进行过滤器更换,更换过滤器后应检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