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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入职签订《劳务协议》,工作时猝毙,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区65岁,2019年2月1日,大区入职北京某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担任保洁岗位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分许,大区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10时23分毙亡。
医院作出《居民毙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大区毙亡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毙亡原因为猝毙。
2021年2月27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的核实,认为大区的毙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属工伤的结论,公司仍不服,向Fa院起诉
审判决:13号答复指出,用人单位䀻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毙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毙亡的,视同工伤。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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