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前的一个概念,用以区别于正式工,以前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低。但是,在《劳动法》修改以后,要求“同工同酬”,取消了的说法,现在,除了事业单位还保留部分编制外,用工形式基本上就是聘用制、合同制。
区别用工形式
首先要知道自己的劳动形式属于哪一种,现在《劳动法》中的定义只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者权益上的区别大。
非全日制用工就是我们常说的兼职,《劳动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为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以小时计。而全日制用工则是普遍正常情况下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据业已废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再据劳动对《关于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可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种称谓,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并非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法律关系来看,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说的“”可归属于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不同法律关系。
外包限度地发挥了企业有限资源的作用,加速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应能力,强化了组织的柔性和敏捷性,有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水平,外包因能促进企业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能力,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创建和保持长期竞争优势,并能达到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所以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日益受到企业瞩目。目前智能产品外包的不足之处1、外包商选择问题之所以将这个排,是因为目前国内的外包公司高低不齐,技术实力与价格都未形成规范,企业如若莽撞地踏入外包之中,易上当受骗;企业对于业务外包有许多中选择,挑选了错误的外包者能导致关键技术的失败,因而失去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