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合格评定认证检验机构是由一下四个检验机构组成的:1、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天津市,挂在公共安全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共安全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从事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耐火构配件、防火建筑材料和消防药剂等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认证检验、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和委托检验等。此外,该中心还承担有关承检产品的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承担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会一、二、三、八分技术委会秘书部门的工作,从事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并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1/SC5、SC6、SC8和ISO/TC92/SC2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6.3.2.2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未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会议、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 见证、沟通、末次会议等。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针对不合格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 品认证工作。检查组长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现场检查结论, 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8.1.1认证证书的保持:本实施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8.1.2认证证书的延续:8.1.2.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 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评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证书延续委托,认证委托人可重新委托认证。8.1.2.2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且尤后一次监督结果合格的,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8.1.2.4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 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8.1.2.5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