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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起诉原业主搬走咨询在线咨询「在线咨询」let it go歌词

   日期:2024-02-02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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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 广州海珠区起诉原业主搬走咨询在线咨询「在线咨询」[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楼违约金房款3%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调整违约金标准,如果认为逾期交楼天数较多,就可以随意调整违约金的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违约金总额不受房款3%的限制。

书节选:

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于违约金总数是否受不超过总房款的3%的限制问题,一审综合考量合同中对郎某逾期支付房款所应负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该约定明显与利某公司逾期交楼违约责任并不对等。故一审认定违约金总额应不受总房款3%的限制。对于利某公司提出评估涉案房屋租金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院已就同一小区同类案件作出生效,该申请并无必要,一审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买商品房后无力供房,解除合同如何担责?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房后无力供房,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一审时买家表态不想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逾期付款计算违约金。二审时买家表态同意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的20%的违约金40万。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期间,陈买家向本院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一审核定的190530元支付违约金。由于陈买家的该答辩意见与其在一审的答辩意见不一致,对此本院释明告知,若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可能承担20%违约责任,陈买家坚持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陈买家逾期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一审基于陈光杰、陈光雄已付清合同约定购房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判令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现由于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与辉某公司的请求一致,本院予以照准。本案辉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依案涉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逾期办妥按揭手续,逾期还贷等)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须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陈买家应向辉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49825.2元。陈买家提出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辉某公司应将收取陈买家的购房款1749126元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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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楼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一般的质量问题不足以拒绝收楼,开发商只承担维修责任。除非是重大的质量问题,如整栋楼的主体质量有问题,才可以拒绝收楼。而实践中,只要开发商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都没有主体质量问题。

判z决书节选:

第二,关于罗买家主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装修合同解除的问题。一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银某公司提交的涉案楼宇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水、通电、通气、通邮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事实上于2019年7月12日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银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迟延交楼,应承担违约责任。银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向罗买家发出《收楼通知书》,罗买家确认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往涉案房屋进行收楼。上述时间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均逾期不超过180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罗买家不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虽罗买家在涉案房屋交接时提出质量异议,但系房屋的质量瑕疵问题,罗买家也已要求银某公司进行维修整改,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银某公司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罗买家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的约定,故罗买家于2019年7月20日提出的关于质量瑕疵的异议不能成为拒绝收楼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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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诚意金转为定金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诚意金并不是法律名词,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这个说法,所以如何处理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诚意金不是定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约定房屋价格经双方确认后,诚意金就转为定金。后卖家通知了出售价格,买家又协商了一些细节,终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家起诉返还诚意金100万,卖家认为价格一旦达成,诚意金就转为定金不退了。终认定价格要经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写明才能认定达成一致,没签合同说明没达成一致,卖家返还诚意金100万。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创某公司是否应向李买家退还100万元。经查,双方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购卡》约定“如双方未能达成交易,出售方通知买受方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诚意金100万元。出售方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退还诚意金,出售方需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按日计息给买受方”及约定“此单位价格经买卖双方确认,则诚意金转为定金”,结合上述约定可以认定双方在《认购卡》中约定退还100万元的条件是双方未就案涉房屋交易的交易价格协商一致及未能达成终交易。虽然创某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反映双方在《认购卡》约定的“终价格出售方将于2021年10买卖合同并固定案涉房屋交易价格,创某公司主张案涉100万元诚意金已转为定金、该100万元无需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结合《认购书》的约定,判令创某公司向李买家退还100万元及支付利息。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原文链接:http://www.8178.org/news/show-29987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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