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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地址诚信企业 擅长房屋租赁案件律师sorry是什么意思

   日期:2024-02-08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38    评论:0    
核心提示:2分钟前 增城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地址诚信企业 擅长房屋租赁案件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广州租赁无证的房屋致合同无效后,承租z人损失能否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z人承
2分钟前 增城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地址诚信企业 擅长房屋租赁案件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租赁无证的房屋致合同无效后,承租z人损失能否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z人承租一商铺后发现是临时建筑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于是起诉合同无效,退还押金,赔偿损。法z院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效各担责50%,判z决出租z人退还押金,赔偿一半损失。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杨承租与郭出租就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杨承租就此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z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z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无效且杨承租已搬离,故郭出租应当将收取的押金返还给杨承租。杨承租就此提出返还押金的诉z讼请求,法z院予以支持。

对于杨承租主张郭出租赔偿经济损失161482元的诉z讼请求,法z院原则上予以支持,但须在其中扣减杨承租因经营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上述过错责任比例,法z院酌情确定为50%。经核定,郭出租应当赔偿杨承租的经济损失数额为80741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租赁的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租赁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押金及保证金等应返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涉案房屋无合法报建手续,属于违z法建筑,邱租客、杨某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故邱租客主张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请,法z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无效后的相互返还原则,杨某应向邱租客返还押金100000元及入场费120000元,故邱租客主张杨某返还上述费用的诉请于法有据,法z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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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能索赔遣散费和设备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承租z人自己未核实有无房产证,有过错,则遣散费自己承担。另外设备属于可移动物品,可再次利用,设备损失也不支持。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关于遣散费6万元及购买设施设备损失279600元,因邱租客对租赁合同的无效自身亦存在过错,故遣散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因购买的设施设备属于可移动物品,邱租客可搬走再次利用,故邱租客主张杨某赔偿该损失于法无据,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关于遣散费,鉴于邱租客自身存在过错,且该损失并非必然发生,而设备损失费,因设备属于可移动物品,邱租客可搬走再次利用,故一审对其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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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转租期限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承租z人经出租z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z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某医院与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的问题。双方对于租赁起租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无异议,因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故租赁合同期满日应为2020年12月31日。某医院主张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口头约定租期至2018年5月31日,但未对此进行举证,华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故法z院对某医院的主张不予确认。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期限长于某医院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租z人经出租z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z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z法z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之规定,华某公司与某医院约定的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期无效。双方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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