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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咨询货真价实「广州合拓」知交半零落

   日期:2024-02-11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40    评论:0    
核心提示:2分钟前 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咨询货真价实「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广州婚前房产加了名就能分一半吗?律师解答:不一定。可能按出资额分配,如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则法官会按加名的原因和对家庭贡
2分钟前 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咨询货真价实「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婚前房产加了名就能分一半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可能按出资额分配,如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则法官会按加名的原因和对家庭贡献的大小酌情分割。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就发生效力。所以,婚前房产经过产权变更,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离婚,法z院会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并非夫妻双方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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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z院的判z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z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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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先后签了几份离婚协议哪份为准?

律师解答: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一般在民z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z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z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z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z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z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z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z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z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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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解释后已经被法z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以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那么,之前审理的,夫妻另一方没有签字,却已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高人z院于2018年2月7日向各人z院下发明传通知,进一步明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4项具体工作要求:(1)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2)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3)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4)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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