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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宠物 我为群众办实事

   日期:2023-04-13     浏览:27    评论:0    
核心提示:“铲屎官”刘某 通过互联网平台 购买了一只猫咪 然而买卖双方却产生了纠纷 买家刘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卖家梁某出售的一只宠物猫,并按照网络购物平台约定的上门交易方式,到梁某处亲自选定了要

“铲屎官”刘某

通过互联网平台

购买了一只猫咪

然而买卖双方却产生了纠纷

以案释法关于宠物 我为群众办实事(1)

买家刘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卖家梁某出售的一只宠物猫,并按照网络购物平台约定的上门交易方式,到梁某处亲自选定了要购买的宠物猫。但买家在饲养期间,所购买的宠物猫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买家随之向卖家告知宠物猫生病的事实。

以案释法关于宠物 我为群众办实事(2)

卖家得知宠物猫患病后,为宠物猫支付医药费722元,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自愿退还了买家购买宠物猫所花费的5000元。

以案释法关于宠物 我为群众办实事(3)

最终

猫咪在买家的照料下

恢复了健康

猫咪痊愈

对同为“爱猫”人士的

买卖双方来说

本应皆大欢喜

然而

卖家因退还了买家购猫款

要求买家退回所购宠物猫

卖家主张买家恶意隐瞒之前曾经养过患同种疾病宠物猫的事实,而该事实也导致宠物猫患病,且其已将购猫款退还给买家,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家返还宠物猫,并返还卖家为宠物猫所支付的医药费。

买家辩称其未隐瞒事实,购买宠物猫后第二天带宠物猫体检,即发现宠物猫存在健康隐患,后带宠物猫进行检查发现宠物猫患病。其将宠物猫患病情况告知卖家并非要求卖家退款,卖家退款及支付医药费的行为属于自愿行为,且自己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照顾患病宠物猫半年之久,宠物猫现已康复,故拒绝返还宠物猫及医药费。

宠物猫

应不应该退还给卖家

以案释法关于宠物 我为群众办实事(4)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涉案合同未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买家刘某告知卖家梁某宠物猫现状,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害怕失去宠物猫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从其积极对猫的救治过程来看其并没有想把宠物猫退还卖家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是解除合同要求卖家退款和退还宠物猫给卖家。卖家此时从买家处获知宠物猫现状后,认为由于宠物猫染上疾病或者即将灭失,退还购猫款的目的是担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想与买家商量解除合同,但在后来的沟通过程中,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同时,双方亦未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涉案合同并未协议解除。

二、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论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对宠物猫交付时的身体状况、免疫状况等未做明确约定。但是宠物猫属于特殊商品,买家购买的目的在于饲养,应当满足健康的质量标准。交易过程中,卖家和买家采取当场交付的方式履行交付义务。买家现场选定后将宠物猫当场取走,应当视为买家已经履行了检验义务。但由于宠物猫的健康状况无法单纯通过观察方式予以辨别,且与生存环境、饲养方法、年龄等多种因素有关,买家饲养宠物猫一天后发现其健康状况存在问题,故不能合理排除在买家购买前宠物猫即患病的情形。

宠物猫出现病症,买家积极采取治疗措施,卖家亦寄送相应医药商品,双方的行为均是为了尽快恢复宠物猫的健康,积极促进合同目的实现。宠物猫在买家的照料和救治下已经恢复健康,合同目的已实现,不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

宠物猫的买卖合同并非普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院既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也要考虑常理与情理。从双方对宠物猫的争议来看,双方均是“爱猫人士”,对宠物猫都有感情和爱心,双方应本着诚信、友善的精神,积极妥善处理宠物猫的归属。宠物猫在买家的精心饲养和照料中,从猫龄和身体状况而言已非当时交易的宠物猫,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促进交易安全,对于卖家返还宠物猫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由于双方合同没有解除,买家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卖家既已交付了宠物猫,买家也未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猫款给卖家;买家在支付购猫款后又接受了卖家的退款且至今仍未退回,买家实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卖家主张的医药费可认为系卖家主张的违约损失,法院对卖家诉请的上述费用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卖家未起诉要求买家退还购猫款,若买家未将购猫款退还给卖家,卖家可另案起诉。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买家刘某向卖家梁某支付722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判决后不久,买家即退还了卖家购猫款。

法官说法

以案释法关于宠物 我为群众办实事(5)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曾智湄

当前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网购也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对于宠物猫等活体动物,消费者往往更愿意通过网络进行购买,甚至催生了“宠物盲盒”等灰色产业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禁止经营。而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宠物销售缺乏有力的监管,尤其是一些二手交易平台,一般不会审查商家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针对宠物的销售就更难进行全面的监管,故而难以保证宠物在出售时即为健康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其中就包括“各种活的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运输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做好动物的免疫、消毒、检测等工作。为了保证卫生安全,托运人需要提供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书,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证明等,承运人也需具备货物运输资质。而通过网络购买宠物,一些商家为了“图省事”,选择不具有货物运输资质的普通快递寄送宠物,这不仅可能造成宠物在运输途中受到伤害,亦会给消费者造成交易风险,引发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

因此针对网购宠物,电子商务平台应当积极承担应有的监管职责,强化对于售卖宠物商家的资质审查,并对承运方进行限定;商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范自身行为;消费者也应科学养宠,合理消费,在购买宠物时,应尽量选择具有销售资质的商家进行线下购买,主动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发生纠纷时妥善保留消费凭证和明细等相关证据,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避免在维权中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在宠物的互联网交易中,双方更应本着保护和爱护动物的原则,本着诚信、友善的精神,积极妥善处理宠物交易过程的纠纷,避免宠物受到“二次伤害”。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审判团队

审判员:曾智湄

法官助理:王红霞、张怀文

书记员:卓彤

供稿:曾智湄、张怀文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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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8178.org/news/show-3416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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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卖家 宠物猫 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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