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未获准路遇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 重庆代缴社保 重庆代买社保
张某系某重庆市公司保安,根据公司请销假制度等规定,保安员请一日内假的报请保安队长呈请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请假人必须等代岗人员到岗后方准离岗。2016年5月15日,张某电话向保安队长许某请假,称第二天上白班要早点回家,许某答复必须要找到代班人来顶班。第二天张某没有找到代班人,提前一小时离岗,回家途中遇车祸。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张某在请假未获批准情形下,提前离岗,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下班”,是否构成工伤?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17号裁判要旨显示: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经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段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发生。
根据上述认定“上下班途中”的依据,本案中张某提前离岗是否属于“下班”情形,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经验及社会情理作合理性的综合考虑。事发前一天,张某向保安队长请过假,保安队长许可:只要找到代班人顶岗,就可以提前下班。事发当天张某上班至下班前一小时,在未找代班人顶岗的情况下擅自提前离岗,虽然与保安队长的许可不一致,但可以认定为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提前下班。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看,虽属于早退,但其行为属于因下班目的而发生,仍属于下班范畴。
因此,张某早退“下班”,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政府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荣获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AAA信用等级”企业等荣誉,任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等社会职务。
骏伯人力集团自2003年成立以来,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综合性人事外包解决方案,是中国唯一网点覆盖中国大陆31省市、全广东21地市的人力资源外包属地化管理平台。
18年以来,众多政府机构、企事业团体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我们,由我们专业团队代为办理人员录用、档案管理、社保代缴、发放工资、个税申报、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员工是客户单位的员工,是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客户单位为其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只是客户单位不是让自己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而是外包委托给了我们这样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办理。
全国社保代缴、代发工资、劳务派遣请咨询: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晨
电话:021-36352611 分机801
E-mail:lyyhr2013@hr668.com
手机:13585964157(微信同号)
网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海南、辽宁、黑龙江、吉林等
荣誉: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