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被人迎面撞伤能否认定工伤,常州职工社保代缴 社保挂靠
张某是常州市某公司员工,岗位为讲师。某日,张某到外地出差授课,返回途中被行人迎面撞倒,当即送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肋骨骨折。事后,张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张某是在结束工作后被人撞倒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张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出差返回途中被人撞倒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不能因其受伤时已结束工作而否认其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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