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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狗上的音乐用于剪辑侵权吗 酷狗被歌手状告侵权辩称有授权证据

   日期:2023-04-22     浏览:47    评论:0    
核心提示: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运营商财经网近日获悉了一份歌手起诉酷狗音乐的运营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的裁判文书,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歌手怒告酷狗公司侵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运营商财经网近日获悉了一份歌手起诉酷狗音乐的运营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的裁判文书,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酷狗上的音乐用于剪辑侵权吗 酷狗被歌手状告侵权辩称有授权证据(1)

歌手怒告酷狗公司侵权 酷狗公司则指出歌手证据有瑕疵

歌手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酷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下架涉案歌曲。2.请求酷狗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维权产生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酷狗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孙某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酷狗公司辩称,一、孙某用以证明权属的证据存在瑕疵,诉讼主体不适格。二、酷狗音乐平台上的歌曲获得案外人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翻屋公司)授权,而嗨翻屋公司是从案外人杨某处取得授权,不存在孙某所侵权的侵权行为。三、酷狗公司无侵权故意,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对涉案歌曲做下线处理。四、索赔金额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嗨翻屋公司是什么公司?杨某是谁?酷狗公司是否应该负责?

跟据裁判文书显示,酷狗公司提交的智能经纪人的后台截图显示,2019年4月11日,杨某确认“小静电音”为其艺名,其确认其是授权音乐作品的合法著作权或被授权人,对授权音乐作品享有完整、独立的著作权或合法使用权。

其将作品及专辑名称为“分手了谁的错”、表演、作词、作曲均为“小静电音”的音乐授权给嗨翻屋公司,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方式为独家(专辑)授权,嗨翻屋公司享有转授权,授权期限自作品从嗨翻屋公司或嗨翻屋公司的再许可方将作品进行上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等。

本案焦点有三:孙某是否享有涉案音乐的著作权、酷狗公司是否构成对孙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否向孙某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孙某是否享有涉案音乐的著作权。本案中,孙某主张其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并提交该录歌现场照片、伴奏文件、清唱文件、音乐版权注册证书、微信朋友圈、微博公开发表页面及豆瓣音乐人网站页面截图等证据。

酷狗公司虽然有异议,但是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孙某为涉案作品作者。孙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酷狗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酷狗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未得到孙某的确认,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是小静电音,但如前所述,酷狗公司在本案已经举证其使用的作品有合法来源,且酷狗公司的使用情况也符合约定。在保障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酷狗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三、关于酷狗公司应否向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酷狗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因孙某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酷狗公司的使用行为未得到孙某的许可,故其应当向孙某支付其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孙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210元,打印复印费1274.5元,交通费191元,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对于公证费,因涉及7个平台,酷狗公司抗辩分摊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打印费和交通费,孙某不能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但现实中发生相应费用也有可能,故予以酌定。

对于律师费,孙某委托律师参与了其他法院的诉讼,孙某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故法院对律师费亦予以酌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酷狗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合理费用为3000元。

故法院最终判决,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孙某赔偿合理开支3000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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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酷狗 公司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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